长院〔2015〕3号
关于印发《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教科研 违法违规 处理办法 通知 |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发 |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院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开展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的其他人员,包括在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九)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同一课题内容在相同级别的部门重复立项;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规范学术行为、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七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争议进行仲裁,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于正在从事的学术工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对于已经完成的学术成果,不予承认,并追回相关资助与奖励,取消其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处理。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退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社会各界对涉及我院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