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5-21 点击数:

 

 

 

 

 

长院〔2017〕68号

 

 

关于印发《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纵向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14日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的指导意见》(鄂组通〔2016100号)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教职工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含院级)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资助经费与学校配套资助经费。学校配套资助经费额度按以下标准配套:国家级课题按资助经费的50%配套;省部级课题按资助经费的30%配套;其它来源课题按资助经费的10%配套。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教育部全国教育教学研究重大课题和教育部重点研究课题视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包括:国家部委与省政府研究项目、省科技厅研究项目、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人文社科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等;各学会、研究会及相关社会组织来源的课题一律视为其它来源课题。

第三条 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报所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三级管理责任制,学校法人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管责任,财务处、科教处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财务处、科教处、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教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根据科教处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单办理经费立项、入账、外拨;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及结题验收。

(二)科教处:负责科研项目;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预算管理;核定科研项目经费的项目类型,核实拨款单中来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批复总金额;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检查、结题和归档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经费管理要求及预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及相关人员因项目研究需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组研究人员或聘请参与项目研究的辅助人员劳务性支出。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合理性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与报销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课题评审人员审议预算的合理性。

第八条  科研项目预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项目经费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教处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进行预算调整。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相互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学校配套经费不能开支劳务费。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进校由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专用账户核算。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及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使用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除劳务费和出版费外,其它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开支;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所完成的任务进行分配(科教处统一提供附表),劳务费不计入绩效工资,凭结题证书一次性支付;出版费由财务处转账凭开支的正规发票办理报销。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科教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结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课题)结题结账通知单》,经科教处审核通过后提交财务处。结账通知单须明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纵向科研项目发展基金,财务处凭结账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

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报科教处审批,科教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项目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未按支出预算或擅自调整经费用途的项目或个人,勒令纠错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侵吞、挪用或截留涉嫌违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项目或个人,经调查核实后报项目委托单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长院〔20131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结题结账通      知单

 

 

 

 

 

 

 

附件: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结题结账通知单

 

财务处:

(部) 教师主持的项目(课题)巳结题,请予办理结账手续。

编号

经费账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课题编号

结题时间

结余资金

01

02

03

 

                         科教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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